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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预告 | 《西部法苑》第98期
《西部法苑》系西北政法大学原法学一系创办的法学理论季刊,现为民商法学院院刊。本刊创始于1985年,每年分冬春、夏、秋三季号出版。刊物由《西部法苑》编辑部承办编辑。本刊秉承厚重沉实、严谨求新的办刊风格,遵循推出精品、培育新人的办刊方针,旨在研讨理论、服务实践,征稿与发布主要面向法科学生及基层法律实务工作者。第98期夏季刊为优秀毕业论文合集特刊,作者均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
01
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权问题研究(王晴)
【摘 要】 关于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权问题,《民法典》第392条没有明确规定,《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以否定追偿权为原则,同时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民法典》实施后,解释论上,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论仍在继续;实践中,法院对于裁判依据的选择和理解仍然存在分歧。研究表明,共同担保人可以有条件地享有相互追偿权,但《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应予以修改。对《民法典》施行前的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追偿权纠纷,应以《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新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关键词】 共同担保人 相互追偿权 担保PART
02
互联网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检视与完善(麻馨元)
【摘 要】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在互联网保险这一新业态下发生了极大改变。现有法律规范已不再能有效解决因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而出现的纠纷。实践中法院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保险人难以就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进行举证,导致多数保险纠纷中保险人承担了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解决目前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困境,保险人应首先完善投保流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立法上可以考虑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采取“形式化”认定标准,并将“合理期待原则”引入立法和司法。【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 明确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 合理期待PART03
论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贾云舒)
【摘 要】 破产程序中,所有权保留出卖人无法直接取回标的物,而需根据破产管理人的选择确定取回途径。若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无论买受人抑或出卖人破产,出卖人均有权行使保留卖主的特种取回权。若破产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仅在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方能通过破产管理人请求取回标的物;在出卖人破产时,出卖人仅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取回后的清算规则应保护出卖人的担保权益,但不宜突破破产清算认定共益债务的一般原则。【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买卖 取回权 别除权 破产清算PART04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以偿债能力测试的本土化为角度(沈年淦)
【摘 要】 我国资本制度的前端缓和化修改以及实践中“补丁式”的司法修正无法弥补公司资本担保功能规制效用的失灵,亟需以“偿债能力”为中心进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偿债能力测试肇始于美国《标准公司法》,系对传统“资本维持”规则的突破,亦是对公司资本制度后端改革的理念重塑。我国《公司法》宜引入大分配观念,统筹规范“股权回购、减资、利润分配”等资金无偿流向股东的行为,应当以可持续经营为分配的前提,并确定董事会为清偿能力的判断主体和责任主体。【关键词】 偿债能力测试 公司资本制度 财源限制 资本维持原则PART05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问题研究(郗嘉鹏)
【摘 要】 近些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案件屡见不鲜,投资者往往难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有效的救济。2019《证券法》第95条第三款确定了以退出制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其在吸收美国集团诉讼的优势之外,结合我国实际形成了很多新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也获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当中,仍然存在理论与实践上的障碍与问题需要处理。【关键词】 特别代表人诉讼 二次退出制 投资者保护机构 胜诉酬金制■ 编后小记
淌过二月的溪流,穿过初夏的清晨,来到夏末的风光与初秋的山色,2022年《西部法苑》编辑部夏季刊承理论之思,同诸君切磋琢磨。
于第37届编辑部成员来说是编辑工作的结束,但追寻学术的脚步永不停歇,衔接第38届即将带来的秋季刊,与诸君一道,共享学术盛宴。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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